四、动词
1.动词表示作为过程的动作,具有体、态、式、时和人称等语法范畴。某些动词还有性和数的语法范畴,但这种范畴是其他实词也有的,并不是动词特有的。
作为一类词,动词的概括意义是过程。这里的“过程”应作广阔的理解,它包括各种具体的和抽象的动作,也包括状态,特征的表现和变化、人的各种情感以及对人或对事的态度等。
2.表示“作为过程的动作”,这是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过程性,是靠体、态、式、时人称等语法范畴表现出来的,而名词则是靠性数格来表现的。
动词在句中的基本功能是作谓语。
3.不是所有的动词,更不是动词的所有语法形式都有体、态、式、时、人称以及性、数七种语法范畴;不是动词的所有语法形式都具有相同的语法功能。根据语法范畴的多少以及句法功能的不同,可将动词复杂多变的形式体系概括为四种:
1)人称形式
人称形式是动词的变位形式。这是动词的主要形式。动词在整个变位形式的总体上有体、态式时、人称以及性、数、七种范畴,在其形态构成中以词尾变化来表示式、时、人称以及性、数的意义。动词的人称形式在句中作谓语。
2)不定式
不定式,即动词原形,是动词的非变位形式。不定式在句中可做各种成分。
3)形动词
形动词是动词的修饰语形式,用于修饰名词。具有体、态、时的范畴以及性、数、格的变化,在句中做定语和谓语(短尾形动词)
4)副动词
副动词没有变化,是动词的修饰语形式,用于修饰动词。具有体、态、时(相对时)。在句中基本上做状语。